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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内退职工在其他企业发生工伤死亡后劳...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内退职工在其他企业发生工伤死亡后劳保待遇问题的复函

浙劳社厅字〔2007〕57号
2007-04-04
法规名称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内退职工在其他企业发生工伤死亡后劳保待遇问题的复函
索引号00248503X/2007-05838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ZJSP13—2007—0060
法规文号浙劳社厅字〔2007〕57号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有效性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2014-02-25 12:36
法规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内退职工在其他企业 发生工伤死亡后劳保待遇问题的复函 浙劳社厅字[2007]57号 巨化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退养职工退养期间在其他企业发生工伤死亡后是否可再享受劳动保险有关待遇的请示》(巨化[2006]20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原国务院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因病死亡或非因公死亡,企业应对其遗属实施劳保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已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不能同时享受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社会保险待遇。你公司职工在内退期间,未经你单位同意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因工死亡,并由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了工伤死亡死亡待遇,因此,不能在你单位继续享受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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